西安市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八条禁令”
发布时间:2015-11-26     作者:信息员     浏览数:4716   分享到:

西安市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八条禁令”

1125,市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了《西安市纪检监察干部“八条阿禁令”》并下发执行。这是我市贯彻落实习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和中、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己”要求,全面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纪律建设的有力举措。

《西安市纪检监察干部“八条禁令”》

一、严禁目无组织,说三道四;

二、严禁违反程序,先斩后奏;

三、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四、严禁内外串通,跑风漏气;

五、严禁滥用职权,粗暴办案;

六、严禁吃拿卡要,以案谋私;

七、严禁推诿扯皮,不敢担当;

八、严禁律己不严,自毁形象。 

市纪委、监察局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八条禁令”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学习禁令、遵守禁令的自觉性;要立说立行,切实抓好“八条禁令”的贯彻执行,特别是各级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坚守底线、不撞红线;要强化问责,严肃查处违反“八条禁令”行为,对违反“八条禁令”的行为要及时发现查处、公开曝光问责,绝不姑息迁就。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坚决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