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村民盖房须经建设部门审查
发布时间:2007-11-09     作者:信息员     浏览数:2498   分享到:

  日前,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的意见》。 今后,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须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再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杜绝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活动

  今后,凡是在农村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工商企业生产经营设施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再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工商企业生产经营设施项目,在开工前需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意见》指出,在农村村庄进行村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工商企业生产经营设施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发放选址意见书。各地要强化规划意识,坚决杜绝未经规划许可的一切建设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文件、会议纪要的形式取代或更改规划要求。

  年底前全省30%村庄将有建设规划

  我省要求各地加快编制农村村庄规划,尽快解决各地村庄建设没有规划及规划编制普遍滞后等问题。今年年底前全省将有30%以上的村庄完成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到2010年完成80%以上。规划要对县域村庄的人口规模、空间布局、产业发展、产业结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进行总体部署。创新规划理念,按照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便于生产生活、改善村容村貌、突出特色的原则,编制农村村庄规划。《意见》要求,各地要妥善处理好保留或撤迁并村庄与相关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避免重复建设。要本着统一规划中心村、逐步缩减自然村和量力建设新村庄的思路,多层次地推进村庄治理、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和特色村打造等工作,优化基础设施布局,实现城乡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建共享,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同时,要把旧宅基地复垦和闲置土地整理作为村庄建设整治活动的重要任务之一,以村庄建设整治带动土地复垦,以土地复垦促进村庄建设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