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发布时间:2006-06-15     作者:信息员     浏览数:5249   分享到:
何勇: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何勇今天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进行调研。他强调,要坚决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据了解,自去年中央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结合实际制定了指导性和操作性强的实施意见,在全国检察系统进行了全面动员和部署,组织力量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商业贿赂案件。
在听取情况介绍后,何勇指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反腐倡廉取信于民的重要措施,也是司法机关和执纪执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对商业贿赂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查处态度越坚决,惩处违法犯罪分子越有力,就越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慑力,从而有效遏制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
何勇强调,司法机关和执纪执法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要积极拓宽案件来源渠道,深入挖掘商业贿赂的案件线索,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多、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要把严格依法办案贯穿于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各个环节,坚持打击违法犯罪与保障合法权益相统一,切实做到公正、规范、文明、廉洁执法,真正把每个案子都办扎实,办成铁案。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办案联席会议、重要案件协查等制度,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的整体效能。要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法律监督,坚决防止以罚代刑、以纪代刑、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防止漏罪、漏犯、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判决生效后不按规定执行以及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对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司法人员徇私枉法、贪赃受贿,故意放纵、包庇商业贿赂犯罪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摘自《人民日报》 2006年05月25日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何勇今天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进行调研。他强调,要坚决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据了解,自去年中央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结合实际制定了指导性和操作性强的实施意见,在全国检察系统进行了全面动员和部署,组织力量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商业贿赂案件。
在听取情况介绍后,何勇指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反腐倡廉取信于民的重要措施,也是司法机关和执纪执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对商业贿赂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查处态度越坚决,惩处违法犯罪分子越有力,就越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慑力,从而有效遏制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
何勇强调,司法机关和执纪执法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要积极拓宽案件来源渠道,深入挖掘商业贿赂的案件线索,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多、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要把严格依法办案贯穿于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各个环节,坚持打击违法犯罪与保障合法权益相统一,切实做到公正、规范、文明、廉洁执法,真正把每个案子都办扎实,办成铁案。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办案联席会议、重要案件协查等制度,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的整体效能。要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法律监督,坚决防止以罚代刑、以纪代刑、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防止漏罪、漏犯、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判决生效后不按规定执行以及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对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司法人员徇私枉法、贪赃受贿,故意放纵、包庇商业贿赂犯罪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摘自《人民日报》 2006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