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纪委机关办案流程
发布时间:2011-11-01     作者:信息员     浏览数:5215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委厅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内部流转程序,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委厅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线索办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处理、移送等程序,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委厅机关廉洁自律、纠风、执法监察、责任制追究、源头治理等工作中的案件,其办理程序按照本规定。

第二章   案件线索的办理

    第四条  线索来源。
    (一)信访室收到的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二)委厅领导、相关室处和机关干部个人收到的举报信件;
    (三)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单位转来的举报信件;
    (四)在案件调查工作中发现的新的案件线索;
    (五)在廉洁自律、纠风、执法监察、责任制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六)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
    (七)其他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
    第五条  备案登记。
    信访室、其它室处和个人获得的举报信件,由信访室负责统一登记处理。
    秘书处收到的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转来的涉及案件线索的批办件,由秘书处登记后转信访室办理。属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的要结果件,由秘书处负责督办。
    廉洁自律、纠风、执法监察、责任制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转信访室登记办理。
    属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由信访室登记处理。
    第六条  阅批。信访室对反映涉及本规定第九条人员或组织的举报信件和案件线索,除省部级干部外,做好登记、摘要,填写《信访摘要单》,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常委、主管副书记阅批,重要举报线索报书记阅批。涉及省部级干部的举报信件和案件线索,信访室登记后,直接送书记阅批。涉及应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举报信件和案件线索,由信访室处理。
    第七条  分转。信访室对涉及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举人员或组织的举报信件和案件线索,分别按委厅有关领导的批示分转。
信访室认为可以由本室直接初核的,应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常委、主管副书记同意后,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督办。经委厅有关室向下级机关转办的要结果件,由承办室负责督办,并对报结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章   受理和初核


    第九条  委厅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下列人员或组织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省委委员、省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省委管理的厅局级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党的关系在陕的中央驻陕机构、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于厅局级职务的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下一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
    (六)依照《行政监察法》应由省监察厅受理的违纪问题;
    (七)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前三款除省部级干部外,统称省管干部的违纪问题。
    第十条  承办室收到信访室转来的第九条所涉及人员的案件线索,填写《来信来访办理审批表》,由室务会研究,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常委、主管副书记阅批。对需要进行初核的线索,被反映人是省管干部的,经分管常委、主管副书记同意后,报书记批准;被反映人不是省管干部的,经分管常委同意后,报主管副书记批准。
对所反映的问题属轻微违纪行为,应按照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审批权限办理。
对暂时不需核查的,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常委、副书记审定后存查。对案件线索的办理存在不同意见,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报请书记审定。
    第十一条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要结果或批示核查的案件线索,查结后,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常委、副书记和委厅有关批示领导审定后,书面向有关单位和领导回复。
    第十二条  初核工作结束后,调查组撰写初核报告,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登记表》。经承办室室务会讨论,认为需立案调查的,按立案的程序办理;认为不需要立案的,报分管常委、主管副书记审定,予以了结。被调查人是省管干部的,报书记审定。承办室将有关领导审批的《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登记表》,抄送案件协调管理室备案。
    第十三条  经初核,认为需要对被反映人或单位进行警示训诫处理的,由承办室提出具体意见。涉及副厅级及其以下干部,经分管常委同意,报主管副书记批准,由分管常委组织实施;涉及正厅级干部,经分管常委、主管副书记同意后,报书记批准,主管副书记组织实施。
    实施警示训诫措施时,承办室应做好谈话笔录、监督整改和回访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党风室备案。
    第十四条  经初核,发现被反映人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按规定可不予处分,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常委、主管副书记同意,报书记或省纪委常委会审定。被反映人是省管干部的,应报请省委批准。
    第十五条  经初核,反映问题不实的,承办室报请分管常委同意后,应向被反映人所在的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涉嫌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转有关单位调查处理;需由委厅机关直接调查的,承办室应按照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报批程序予以办理。


第四章   立   案


    第十六条  经初核,认为需立案调查的,承办室应填写《立案审批报告》,报分管常委、主管副书记审定后,提交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委厅机关单独查处的案件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承办室须先就已认定的违纪事实写出初核报告,提交省纪委常委会研究,根据决定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委厅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办理的案件,在司法机关批捕之前,承办室应就已认定的违纪事实写出初核报告,提交省纪委常委会研究。
    移送案件时,承办室应填写《移送案件登记表》,经分管常委同意后,报主管副书记审批,并报告书记。承办室应将《移送案件登记表》抄送案件协调管理室。
    第十七条  对涉及省委委员、省纪委委员违纪问题的立案调查,应由省纪委常委会研究,报请省委批准。由承办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对不是省委委员、省纪委委员的其他省管干部违纪问题的立案调查,应在征求省委意见后提交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对担任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职务的党员违纪问题的立案调查,应向省人大或省政协党组报告情况,由承办室办理。
    第十八条  对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承办室应及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有关部门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时,承办室将《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抄送案件协调管理室。
    第十九条  需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案件,由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常委同意后,报主管副书记批准,由承办室负责督办。


第五章   调   查


    第二十条  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承办室应组成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报分管常委审定。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期间,认为被调查人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由调查组提出停职检查意见,连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报分管常委、主管副书记审查同意。被调查人是省管干部的,提交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后,报请省委批准。对批准停职检查的,由承办室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停职检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对被调查人使用“两规”或“两指”措施时,应由承办室填写《纪检(监察)机关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呈批表》,经分管常委同意后,报主管副书记批准。
    第二十三条  决定对被调查人实施“两规”、“两指”措施的,由承办室按中央纪委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被调查人是省管干部的,应提交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向省委报告。其中,对省政府委办厅局和行政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当于这一职级的其他行政领导干部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向省政府报告;对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中的党员干部使用“两规”措施的,应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省政协委员会党组报告。对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两规”、“两指”措施需要委厅机关开支经费的,由承办室或调查组写出报告,经分管常委审定后,送办公厅办理。
    第二十五条  调查中,需要司法机关协助配合的,由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常委同意后,报主管副书记审批。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进行核查,或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承办室应填写《查询存款通知书》或《提请保全书》,经分管常委同意后,由厅长或副厅长签发。
    第二十六条 对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承办室应做好协调工作。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确定的全省重点案件中,属委厅办理的案件,由案件协调管理室会同有关承办室,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十七条  案件办理中,需依法依纪追缴、暂扣、封存被调查人的款、物时,调查组应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所扣款物由承办室登记造册后,交办公厅统一保管。结案后,承办室根据案情,对所扣款物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常委同意后,通知办公厅。需上缴国库的,由办公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返还当事人的,由承办室负责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司法机关向委厅移送的已做出司法处理的案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承办室负责审查案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后,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经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由承办室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常委、主管副书记审阅。
    第三十条  调查认为检举失实的案件,由承办室写出《销案呈批报告》,报分管常委、主管副书记审阅后,提交省纪委常委会批准。销案批准后,由承办室起草《销案决定书》,并办理有关销案手续。承办室应将《销案决定书》抄送案件协调管理室。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组要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对重大、典型的案件,需要向发案单位发送书面整改建议的,经分管常委同意后,报主管副书记审定。

 
第六章   审   理


    第三十二条  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承办室应填写《移交审理登记表》,经分管常委同意,主管副书记批准后,按《案件审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移送审理室。同时,承办室将《案件移送登记表》抄送案件协调管理室。
    第三十三条  审理中,如发现需要个别补证的,由审理室直接办理;如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由调查组补证的,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涉嫌犯罪的案件,承办室应在检察机关移送起诉之前,将案件材料移送审理室。
    第三十四条  审理室经审理并征求承办室的意见后,写出《审理报告》,报分管常委、主管副书记审阅后,提交省纪委常委会审定。如承办室对审理室提出的审理意见有不同意见时,审理室应将不同意见一并提交省纪委常委会。
涉嫌犯罪的案件,审理室应在司法机关一审判决做出之前,将审理报告提交省纪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章   处   理

    第三十五条  省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审理室依照《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负责下达处分决定。需要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由审理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审理室负责将案件的处分决定及时送达被处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有关单位及本人,并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被调查人是省管干部的,应通报省委组织部,并负责向分管常委、主管副书记反馈处分落实情况。同时,审理室将处分决定抄送案件协调管理室。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时,审理室应填写《党政纪处分决定送达回执单》,并归入审理案卷。
    第三十八条  审理室应督查被处分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被处分人所在党组织报来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处分决定归档情况登记表》归入审理案卷。
    第三十九条  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需要由下级组织对被处分人做出处分决定的,由审理室会同承办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需要以委厅名义通报、报道的案件,由承办室会同宣教室,按委厅机关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被处分人的处分程序结束后,审理室将案卷移送档案室。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案件协调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